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近年来,校园欺凌、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相关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们之前也有报道过各种频繁发生在残障儿童身上的各类侵害事件,例如疫情期间湖北脑瘫儿童鄢成因父亲被隔离而导致照顾失当而死亡、茂名12岁智障女童一年被强奸两次导致怀孕事件、以及更多的校园欺凌事件,相对一般的未成年人,残障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本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的各残障人士保护法中,为未成年残障儿童的保护补充了更多的保障机制,护佑他们成长。就本次《未成年保护法》修订的亮点有哪些与我们残障儿童家庭息息相关的,我们采访了广东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筱璇律师。
程律师: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新增了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这些条例的具体化都让与残障儿童相关的家庭、机构、社会及相关部门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有了更明确、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引。
(以下根据采访内容整理成文)
01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律师解读 ▶ 残障儿童通常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尤其是未成年残障儿童,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关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实际上,任何人在发现未成年残障儿童受到伤害时,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也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例如医院、儿童福利机构、托育教育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以“茂名12岁智障女童一年被强奸两次导致怀孕事件”为例,发现女童受到侵害的个人、组织等,依法可及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此类报告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置。当发现未成年心智障碍者需要保护救助的,有关部门应委托或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其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02保障教育权利,帮助困境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律师解读 ▶ 随着教育法规的不断完善,在义务教育阶段,通过评估适合在普校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学校必须“零拒绝”,保障未成年儿童应有合法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而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九条的规定,除了接受特殊儿童上学的申请,学校还承担起跟具体的帮扶机制,应该为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开展必要的帮扶工作。这有利于学校负责人进一步熟悉、了解校内特殊儿童的情况,更好地链接行政资源、社会资源,提升学校特殊教育能力,建立良好的融合教育氛围。
03学校建立校园欺凌、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律师解读 ▶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欺凌、性侵事件频发,随着网络的发达,这些发生在“隐蔽角落”里的恶,以更为直观鲜明的形式暴露在大众视线中,引起社会关注。建立防范欺凌、性侵的长效机制,教育和法律缺一不可。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于学生欺凌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对“校园欺凌”的情况必须提高重视,除了教育实施欺凌的学生,还要求对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近年来,不少残障儿童入读普校除了受到同学的排挤和欺凌外,也有不少普通学生的家长会对残障儿童有意见,甚至发起联名要求退学等欺凌事件,因此也造成过如南沙孕妇携自闭症儿子自杀三条生命陨落的悲剧,残障儿童家庭在遇到类似的欺凌时,特别需要学校层面进行判断和支援,家长也应该以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一切“欺凌”行为说不。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除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外,当发现学生受害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这里也要特别提醒心智障碍儿童的家长,未成年心智障碍儿童同样需要更耐心地提供性教育(包括社交礼仪等),让他们能够从小慢慢学习和接受安全的社交距离和社交行为,学得慢不代表学不会。
0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禁用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律师解读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在残障儿童的服务领域中,除了普校和特校外,不少康复机构、培训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的导师、助教以及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特殊儿童的密切接触者,对于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可进行查询,发现拟录用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则拒绝录用,同时,此类单位每年也应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有发现的,应及时解聘。该制度的建立也是对相关行业工作人员资质和安全性有进一步明确的提醒。
05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 ▶ 正如去年“鄢成事件”,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小鄢的父亲疫情期间被隔离,小鄢因监护人缺失无人照顾而至死亡。为避免此类悲剧重复上演,《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当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民政部门来承担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兜底。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特定情形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